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我校新增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请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关于审核批准清华大学等高等学校开展建筑学学士、硕士专业学位及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学位[2011]5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科内涵建设,不断改善研究生培养条件,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切实保障我校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人才培养质量。
附件:关于审核批准清华大学等高等学校开展建筑学学士、硕士专业学位及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研究生院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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