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和学校《关于设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二级学科的管理办法》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2012年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包含目录内和目录外)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学科是高校建设与发展的基本单元和根本载体,学科实力和水平直接反映了高校整体实力和办学水平,设置二级学科关系到学校长远发展,关系到凸显高校办学特色。本次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工作的总体基本原则如下:
(一)有利于学校学科整体科学发展
二级学科设置要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把握拟设置本学科发展的国内外最新动态及趋势,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科学设置二级学科。
(二)服务于学校整体发展目标
二级学科设置要积极服务于学校整体发展,尤其是学校“十二五”期间提出的发展目标,既要有一定的二级学科设置规模,又要充分考虑引领学校办出特色,凸显各学院和一级学科的优势和特色。
(三)有利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拟设置学科应具备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四)先目录内后目录外
本次二级学科设置工作,原则上按先目录内设置、后目录外进行。学科专业目录内二级学科因国家新版专业目录尚未修订完成,以1997年国家颁布的《培养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为准。
对于目录外学科设置工作,尤其是交叉学科的设置,要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鼓励开展协同创新,鼓励学科交叉,鼓励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形成我校新的学科增长点。
要把握科学技术由高度分化向高度综合化发展的态势,积极推动一级学科与一级学科之间的交叉;通过引进领军型人才,形成新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发展方向,增强我校相关学科的整体实力;要从服务于新兴战略产业发展的需求出发,鼓励具有一定条件的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交叉学科,扶持相关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二、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范围及数量控制要求
(一)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学科范围
按照国家和学校文件规定,在我校现有的15个一级学科博士点下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博士点或硕士点,在我校现有的23个一级学科硕士点下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硕士点,具体学科名单见附件一。
(二)数量控制要求
1、2006年及以前获授权的一级学科,可设置学科专业目录内所有二级学科;已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对目录外二级学科进行重新设置(增设及撤销),原则上要求各单位控制自设二级学科数,鼓励设置新兴交叉二级学科;未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最多可设置2个目录外二级学科。
2、2011年新增及对应调整新增的一级学科,原则上最多设置4个二级学科(包括目录内和目录外二级学科)。
三、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时 间 |
工作内容 |
责任单位 |
3月20日前 |
各单位研究确定拟设置二级学科名单 |
各单位 |
3月30日 |
撰写拟设置二级学科的论证方案,并将拟设置二级学科名单及论证方案报送至一级学科牵头单位 |
各单位 |
4月10日前 |
各一级学科牵头单位汇总并初步审核二级学科名单及论证方案,并将论证方案、评审专家名单一并报学科建设处 |
牵头建设单位 |
4月11~20日 |
学科建设处对论证方案进行格式审查,并反馈各学科牵头建设单位 |
学科处 |
4月21~30日 |
各一级学科牵头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
牵头建设单位 |
5月15日前 |
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拟设置的二级学科进行审核,表决决定各一级学科下拟设置的二级学科 |
牵头建设单位 |
5月20日前 |
各一级学科牵头单位将所属各一级学科下拟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汇总表、各二级学科论证方案电子版、纸质材料各一份,专家评审意见表纸质原件及扫描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表决情况统计表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原件)于之前报送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 |
牵头建设单位 |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是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和学科特色的形成。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领会国家文件精神,严格按国家文件和学校《关于设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二级学科的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本单位“十二五”发展目标和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现有基础和特色,科学、合理、规范地自主设置二级学科。
(二)充分论证。各一级学科牵头单位根据本单位各学科现有的基础和条件,组织校外专家对各一级学科下拟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从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并按要求认真撰写论证方案。
(三)严格把关。对拟设置的所有二级学科,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把关。专家评审会应聘请不少于7名校外专家参加(所属一级学科数量多且跨门类的牵头学院聘请校外专家的人数可适当增加,人数控制在13人以内)。
联系人:曾庆东,关波;电话:87654292;办公邮箱:研究生院学科办。
附件:
一、本次自主设置工作涉及的一级学科及牵头单位清单
二、《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科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
三、《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
四、《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
五、武汉理工大学《关于设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二级学科的管理办法》
六、自主设置和调整的目录内、目录外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论证方案(提纲)
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表决情况统计表(样表)
八、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汇总表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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